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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计免赔 岂能论责赔付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约定不计免赔,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要求按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最近,泰兴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判令其全额理赔。

  2011年12月9日,泰兴市九洲工程公司就公司所有的一辆轿车与泰兴市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期为2012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12日12日,经九洲工程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批改同意增加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68800元,并同意增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2012年11月25日15时,九洲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投保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了定损,认定承保车辆的损失为91172元,对此,九洲工程公司无异议。但当九洲工程公司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不同意按定损数额进行赔付,而是要求按照九洲工程公司驾驶员李某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理赔,经交涉未果,九洲工程公司诉至泰兴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九洲工程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且明确约定不计免赔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一致确认事故致被保险车辆损失为91172元,根据不计免赔率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款应予全额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1、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商业险合同中有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约定,并且即使有类似约定,该约定也因未对投保人作明确说明而不生效力;2、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全部投保额度收取保险费,且同意增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在理赔时如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有违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3、双方约定的车辆损失险系财产保险中的非责任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并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综上,泰兴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对九洲工程公司的车辆损失91172元予以全额赔付。

  法官点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商业车险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但若增加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仍应负责赔偿。因此,本案中九洲工程公司在交通事故中车辆遭受的损失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泰兴市人民法院  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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