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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法院群众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泰兴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叶峰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围绕司法职能全面做好群众工作,对于提高人民法院执法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法院群众工作的内涵和特点

  首先,群众的思想呈现多样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社会矛盾的成因更为复杂,各种社会思潮相互激荡,不同群体的群众思想呈现出差异性的特点,如民主意识、自主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等不断增强,这些意识形态作用下的案件和社会矛盾一旦诉求进入司法程序,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的期望与要求更高。面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和社会矛盾化解中,只有摸清群众的真实想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群众的利益诉求多元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群众诉求的问题由原来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开始向社会文化、公共利益等多方面扩展和延伸。这些诉求,多反映在医疗、卫生、教育、拆迁、土地管理等一些民生领域,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和矛盾时,如果稍有不当就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给法院做好群众工作带来了巨大考验。

  二、当前法院群众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群众观念树立不牢固。做好群众工作首先要有群众观念。而当前少数法院干警淡忘甚至丢弃了群众路线这一优良传统,认为做群众工作是党政部门的事,与法院关系不大。在他们的脑海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没有真正牢固树立,或者认为这些已经过时;在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习惯于做“官老爷”,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自我感觉良好”,美其名曰是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在这些认识的作用下,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产生一定的隔阂,势必难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最终会制约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与群众打交道要善于讲究方式方法,方法不当结果就会适得其反。一些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存在官僚式、衙门式作风,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坐堂办案,书本化、格式化、呆板化等倾向严重。有的法官过分强调“法官精英化”,而忽视方便当事人、方便诉讼的“两便原则”,忽视人民法院追求法律的公正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的一致性。此外,年轻的干警很少经历过群众工作的实际历练,听不懂群众语言,听不进群众批评,在执法办案中也不善于运用情、理、法等综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未建立起科学的群众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一些法院做群众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由于缺乏制度化、程序化的支撑,导致群众工作机制不完善,做好做坏一个样,务实务虚一个样,全凭工作责任感、政治敏感性而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群众工作决策和实施机制等许多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在执法办案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三个短板。一是司法供给水平低。二是群众法律水平低。三是司法权威不足。三者互相影响,形成恶性循环。司法质量不高,群众自然不认同,必然损害司法权威。群众法律水平低,必然无法站在与法官的共识上评判纠纷和裁判结果,难免要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司法权威与公信便无从谈起。

  三、做好新形势下法院群众工作的对策

  以上问题,反映出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进程中的种种不适应。创新已成为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但这种创新绝不是对传统的司法方式、方法的简单复制和回归,而是立足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需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对我国法治进程进行有效地推进和引导。这就要求我们立足国情社情,从基层群众的接受能力和司法需求出发,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回馈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公平公正地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做到案结事了,在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中,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一)变独立型司法为协作型司法,完善“繁简分流”的社会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努力构建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在转型时期,要积极推行诉前调解,把警力下沉到基层,贴近人民群众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同时加强与村(社区)、乡(办事处)基层干部的沟通协作,逐步提高其运用法律化解纠纷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基层吸纳纠纷的能力,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屏障,力争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通过社会自身对矛盾纠纷的“繁简分流”,使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在数量上明显减少,专业性更强,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办理相对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从而实现精细化审理,确保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要变就案办案型司法为息诉止争型司法,增强化解纠纷的司法能力,以案结事了的最佳司法效果,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学者型法官”的目标,加强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职业竞赛,着力培养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结合转型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辨法解惑为职责,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尽心竭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办成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精品案”,办成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和谐案”。

  (三)变神秘型司法为公开型司法,变高高在上的威严法官为深入基层的贴心法官,夯实人民司法的群众基础。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不断改进司法服务,扩大司法公开,积极推行诉讼指导、信访值班、院长接访、巡回办案、诉前调解、司法救助等便民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当事人听得懂、想得通、好接受的方式提供司法服务,做到在思想上为民,作风上亲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增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沟通和友好互动,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认知、理解、信任和支持,为优质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

  (四)结合实际,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的同时,进一步开阔思路,大胆创新,丰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工作。一是“职能服务式”。在执法办案中,要按照方便当事人、方便诉讼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不必要的负担,依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案件执行和解,民商事、行政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以体现法院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二是“实惠影响式”。在充分履行司法职能的基础上,不断延伸人民法院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方式和范围,采取结对帮扶、访贫问苦、共驻共建等方式,为群众多办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帮助群众解决各种生产生活难题,不断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责任形象。三是“舆论引导式”。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公布案例、庭审观摩、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加大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克服“恐媒、防媒、拒媒”的错误观念和做法,面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事件,要客观平和地向社会各界说明情况,以争取理解和支持。四是“平等说理式”。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法律讲座、召开座谈会、走访交谈、当事人现身说法等活动,让群众逐步深入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从而加强心灵上的沟通。五是“示范教育式”。通过法院机关树立的各类先进典型人物,引导群众的思想、行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六是“虚心求教式”。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聘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活动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同时不断改进法院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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