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庭内外 浏览正文
盗伐林木获刑罚

  日前,泰兴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2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3月2日8时许,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受周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携带油锯、斧头,擅自砍伐泰兴市黄桥镇某村民委员会所有、生长在该村4组龙溪港西岸边、蓄积共计3.7971立方米的意杨树3棵,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杨某某砍伐的意杨树3棵、作案工具油锯2台,并将意杨树3棵发还给了泰兴市黄桥镇南殷村民委员会。归案后,被告人杨文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杨文书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泰兴市人民法院  尹明生

------分隔线----------------------------

Copyright(c) 2012 泰兴市人民法院主办 备案号:苏ICP备12073305号-1

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5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