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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日前,泰兴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且未经过特种设备操作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仍接受钱某某安排,在钱某某经营的泰兴市虹桥镇蒋华太平组厂房内操作特种设备叉车。在作业时,被告人胡某某因业务不熟练,不慎将叉车的叉齿挤压到闻某某的心脏部位,致闻某某心肺损伤。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钱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按该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36.5万元。

  泰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泰兴法院  尹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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