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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贩卖毒品获刑

  日前,泰兴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12年6月份以来,在常熟大酒店附近、本市济川街道健康园浴室附近、济川幼儿园东边的河边等处,先后7次贩卖海洛因共计7.854克给鞠某、薛某、黎某等人,得款1026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26元。

  据此,泰兴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泰兴法院  尹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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