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我院黄桥法庭向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2018)泰法建第B03号《司法建议书》,对该局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中否认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做法进行了规范建议。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认真对待,并逐级汇报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过研究决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黄桥法庭在司法建议书中的建议,明确今后办理以自然人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在申请材料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一律予以办理登记,对此局抵押登记办理中不受理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做法随即进行了整改,并明确了今后办理的规定。
该司法建议促成了自然人作为抵押权人依法进行动产抵押登记这一程序的规范,为规范金融相关业务提供了中肯、建设性的意见,促进了相关金融秩序的优化,利于市场盘活资产,便于市场资产流通,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对市场流通的规范、引领的作用。